今天给大家分享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难点,其中也会对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的内容是什么进行解释。
一)征税效果不甚理想。2008年全国房地产销售收入24073亿元, 2009年43995亿元, 1994年该项税收收入全国统计数字仅为499万元,随后的1995年全国也仅为2700万元,而同为房地产契税收入则是土地增值税2-4倍,见表1,征税效果不甚理想,造成土地增值税对总体税收收入贡献严重不足。 (二)税款预征比率失当。
你的四个问题可以归结为一个:就是税负控制问题。一是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难以保证在30%以内,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它有4档税率,最高一档为60%,挺吓人的,该增值率控制不好,企业就会吃亏。而要控制好此增值率,需要对建筑成本进行全面的预算管理。
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现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是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税基,并按照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实际税率的计税基础为增值税,但由于房地产行业的较高的利润率,导致土地增值税预缴额与清算后的实际缴纳额仍存在较大差异,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并没有结合起来,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的情况不相匹配。
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两种方式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有时候会存在很大差异,这就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房地产企业可以适当将出租业务转变为承包业务而避免***用依照租金计算房产税的方式。
而在具体的税务筹划实践中,我们还特别建议房地产老板应高度重视,亲自参与到公司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的实践中来,而不能纯粹交由财务负责人去思考。因为无论是在公司所处的地位、说话的份量、参与重大决策的程度、思考问题的高度等等方面,财务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
需缴纳的税款包括:营业税=3 000×5%=150(万元);印花税=3 000×0.5‰=5(万元);土地增值税=(3 000-1 500-150-5)×30%=4055(万元);企业所得税=(3 000-1 500-150-4055-5)×25%=2399(万元)。合计需缴纳税款=7904(万元)。 方案2:作投资后进行股权转让。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内容简介如下:定义与性质: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经济管理活动,要求房地产企业在遵守国家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对投资、经营和财务管理进行深入规划,旨在寻找最优化的税务策略,从而减轻税负,创造税收优惠。
同样,房地产企业也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来进行纳税筹划。假如黄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幢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10万元。
“开发间接费”是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周转房摊销费用。这项费用是指开发楼盘期间安置***户的摊销费或者折旧费,或者是用自由房屋来安置***户的费用。现在也有一些房地产公司会租用一些房屋来临时安置***用户,这所支付的租金应当计入周转房摊销费用。此外,还包括按照***户要求的工程改造费和装修费等。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
总的来说,房地产企业要成功处理开发间接费,不仅要理解其内在结构,还需灵活运用策略,确保在满足税务要求的同时,兼顾企业的经济效益与合规性。这是一场对专业知识和精细管理的双重考验。
设置: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开发现场组织管理开发产品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这些费用虽直接服务于房地产开发,但因其无法精确归集到特定开发产品上,故先将其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科目。
开发间接费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企业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费”、“累计折旧”、“周转房”等科目。
关于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难点,以及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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