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房地产企业新项目计税,以及房地产项目税收管理办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拥有自用的应税车船适用的计税标准、年税额分别计税。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
2、除了增值税外,开发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时,还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具有产业链条长、范围广、环节多、专业性强、关联度高、资源占用多、规模大、开发周期长等特点,主要涉及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诸多税(费)种。
4、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使用的土地面积计缴,按年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或出借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开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基于房产的计税余值,按2%的税率计缴。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时,若取得预售收入,则需要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的预计毛利额填入“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行。
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根据税收法规,对于某些特定业务,如房地产开发等,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的预计毛利额。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为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提前缴纳所得税。例如,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按照税收规定计算该特定业务当期已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它是一个特定的业务,一般来说,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会参与其中。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就某项业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来预缴所得税。例如从事房地产开发等从事特定业务的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当期已经实现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既然是特定业务,一般而言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会涉及。
1、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一)简易计税法(仅适用老项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2、预售预缴阶段 这个阶段比较简单。依据规定,一般纳税人***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增值税款=预收款÷(1+征收率5%)×3%。
3、【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关于房地产企业新项目计税,以及房地产项目税收管理办法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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